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志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