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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呂可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2,8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0189元
呂原成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99
002
新臺幣392215元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