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吳坤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4,831元,及其中1,789,166元,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5,145元,及其中62,494元,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