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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北極空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定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銓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開始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