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謝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伍泳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5,86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2日起算按日息萬分百分之5.47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帳款明細、約定條款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