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謝明華
債 務 人 伍泳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86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65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