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石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債務人還款金額究係多少? (查狀附債權額計算書記載還款餘額小計係新臺幣(下同)5,708元,惟債權人民國115年5月21日民事陳報狀陳明「債務人呆帳後還款5,706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