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黃君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佰能即陳佰成之繼承人、陳州美即陳佰成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原因事實陳明陳佰能即陳佰成之繼承人、陳州美即陳佰成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佰成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惟聲明僅陳明「陳佰能及陳州美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佰成之遺產範圍內」,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陳佰能即陳佰成之繼承人及陳州美即陳佰成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佰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明細查明上異動日為民國112年5月29日,應繳日為民國112年5月30日,並請陳明究係自何時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