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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芷伃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軒成食品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3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並提出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