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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胥宏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石芳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學員服務契約書之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電子簽章之契約書等)。
二、提出學員服務契約業於民國114年2月21日終止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