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于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利息之起息日就係何時? 並具狀陳明之(查狀附聲請狀請求自民國(下同)114年10月8日起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115年5月26日民事陳報狀狀附銀行內部資料記載「應繳日期115年6月8日」、「下期應繳日期115年7月8日」;又狀附附表紀載「交易日114年10月9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