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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李炳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新臺幣921,754元(即滿福貸信用貸款)之債權釋明文件(須可看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加速條款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