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李炳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書狀提出之貸款約定書,其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000元,顯與本件請求之貸款本金餘額921,754元不符,應非該筆借款之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921,754元(即滿福貸信用貸款)之債權釋明文件(須可看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加速條款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