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尤美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7條第4款約定,甲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裕富公司所定應繳金額者,裕富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通知或催告債務人繳款,債務人仍未繳付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