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A03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A03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查,債務人A03係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惟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唐美芳之簽章,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會員合約書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陳旺財之允許、承認上開合約書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