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淑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明之起息日「自民國115年1月2日115年1月24日起」之記載是否有誤,若為誤載,請更正訴之聲明,並補提更正後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暨繕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