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石海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石海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聲請人得逕持上開和解筆錄,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故請敘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