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涂萬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吳坤霖即崧翔行、林淑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狀附借款契約書第6條約定違約金為新臺幣1,000,000元,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00,0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