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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成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鳳嬌、陳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查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陳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聲請狀係記載T12194***8),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