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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欣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聲請狀記載,本件貨款債權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分期給付,故請確認已到期可請求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需包含約定返還貨款之方式),或提出兩造間定有加速條款之約定釋明文件(即一期未給付,全部貨款視為到期之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