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涂惠茹、曾芷萱、曾宇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曾芷萱、曾宇翔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17日、000年00月0日出生,係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相對人曾芷萱、曾宇翔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暨提出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更正後聲請狀及繕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