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曾芷萱即曾智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宇翔即曾智雲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涂惠茹即曾智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智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7,13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智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