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宗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附表序號③之卡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其上所載之申請動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然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639,458元,已逾約款約定之金額,故請聲請人補正本件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639,45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