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侹維即陳文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1,82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43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