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士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1日民事陳報狀狀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寬頻業申請書、台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未有本件債務人簽名或電子簽章等,請提出連續頁數並有本件債務人簽名等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