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唐雅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門號0000-000000號若使用未滿30個月即降轉、退租或終止合約,需賠償(新台幣12,000元+250*優惠月數)/30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專案申請日為民國107年10月14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