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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義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9533***11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及收取該門號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有換號,亦請提出換號申請書或其他釋明文件。
二、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里○鄉○○路00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