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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欣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發票應具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分期貨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計算式。
四、聲請人前於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16號支付命令聲請中,因兩造間有多次不同的分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故請提出本件聲請得以114年7月19日兩造約定每月給付5萬元作為分期給付方式依據之最新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