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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仁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件回執清晰版,如郵戳仍未清晰,請提出上開通知送達債務人日期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回執郵戳不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