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來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廖翠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金額為7,090元,未免退費手續繁雜,請另行繳納裁判費500元,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二、請提出債務人鍾廖翠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代墊拖車費5,000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真便宜汽車精品百貨」為聲請人財來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所營事業釋明文件,並提出停車費用514,800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