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呂孟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9750***09之專案補償款新臺幣36,68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門號09750***09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償款為36,1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