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文華
債 務 人 阮敏恒即水果森林光復店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段000○0號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段000○0號左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7,17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