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富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澤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韵、倪梅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查狀附債務契約書,債務人盧韵、倪梅英為連帶保證人,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