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債 權 人 三富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澤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韵、倪梅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民國114年11月6日借款切結書及歷次借款之釋明文件(例如借據、借款契約書等);又匯款金額新臺幣250,000元部分,匯款人為蔡澤鏞,非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原因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