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富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澤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韵、倪梅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規之規定,有限公司屬於獨立的社團法人,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行為能力(即法人格獨立)。本件新臺幣25萬元之匯款人係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蔡澤鏞,按法規所指,法人與自然人同具有人格獨立,無法視法人與法定代理人間具同一權利,故仍需補強釋明該25萬元之釋明文件:請提本件債權人能請求債務人給付25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公司公司內部帳務:公司的會計帳目上,應將該筆款項列為「股東往來(法代墊款)」或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等,若為補正債權讓與通知,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證明公司帳務有轉載此筆交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