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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嘉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嘉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嘉琳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同年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