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嘉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嘉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嘉琳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同年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