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古建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之逾期超過6個月者,得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查卷附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四條違約金之約定,聲請人與相對人未就違約金部分達成合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