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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志乾、邱金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案相對人邱金蘭與聲請人締約時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與相對人邱金蘭成立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契約時,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