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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戴莉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之清晰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俾得識別其護照號碼等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查狀附居留證字跡模糊無法明確辨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