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睿錡即謝昀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睿錡即謝昀真為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相對人謝睿錡即謝昀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