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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瑄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