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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瑄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瑄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聲請時並無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