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宥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00(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監護宣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