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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翁榮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算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有與相對人成立借款新臺幣4,088,370元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釋明文件。
四、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