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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張凱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葉正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葉正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原因事實一:請提出兩造存在合資購買KLE-0603吊卡車之釋明文件。
三、聲請狀原因事實二:請提出兩造間有借款135,000元之釋明文件。
四、聲請狀原因事實三:請提出兩造間有共同承包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於台中逢甲大學共善樓屋頂工程之相關契約書,及其中50%之尾款金額屬於債權人之釋明文件。
五、聲請狀原因事實四之工程項目為何?兩造間有無契約等文件?請提出相關釋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