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詮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岱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所附報價單未蓋有兩造公司之大小章,送貨單亦未見相對人之簽章,又對話紀錄對話對象暱稱「德Y」,形式上亦無從確認該對話者之身分即為相對人,故顯難認定兩造間有成立聲請人主張之工程承攬關係,嗣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二、請釋明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相對人「德Y」為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有權代理岱禾精密有限公司處理業務之人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兩造間有成立承攬關係之釋明文件(如:載有約定工款、給付工程款期日等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聲請人固於同年6月8日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揭命補正文件,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5年6月8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僅依前揭釋明資料,仍無法釋明聲請人有與相對人成立本件支付命令所主張之工程承攬法律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