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梅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租賃契約書影本(非翻拍照片)。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釋明文件,提出LINE對話紀錄,惟上開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究係何人,亦無從得知約定清償日及何時起算計算之利息)。
三、請提出對債務人進行催告通知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