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長茂畜牧場、陳梅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長茂畜牧場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陳梅眞即長茂畜牧場」,並請提出長茂畜牧場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陳梅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梅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提出得向相對人陳梅真請求給付新臺幣565,32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補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開始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