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長生畜牧場、陳日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長生畜牧場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陳日長即長生畜牧場」,並請提出長生畜牧場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陳日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利息起息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三、請提出得對相對人陳日長共同請求給付新臺幣1,098,08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