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日長即長盛畜牧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長盛畜牧場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日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查陳日長即長盛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請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陳日長即長盛畜牧場請求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